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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国资委 泰安市财政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 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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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   安   市   财   政   局


泰国资〔2016〕25号


泰安市国资委  泰安市财政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
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属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国资委          泰安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市属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维护国有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市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市属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和出资人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变化及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执行情况,结合自身实际,对现行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及时进行完善,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二、强化财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国资委建立对市属企业执行财务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检查频率,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对财务制度落实情况和国资监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常规性检查,对企业经营中出现的苗头问题和特定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市属企业要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手段,每年对所出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
三、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制度。市属企业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要求,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重大财务事项范围的规定,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具体确定本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工程项目、资产采购、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内容,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所有重大财务事项,应由企业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按企业内部有关程序并根据相应权限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研究、审议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必须作出会议纪要,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下同)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列席董事会等相关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其在会议上对决议事项的专业意见应记录在案备查。属于市国资委权力清单规定审批、核准的重大财务事项,须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
四、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市属企业要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要求,全面梳理各类各项业务流程,查找经营管理风险点,编制分类风险与缺陷清单,明确关键控制节点和要求。要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工作,在市属企业范围内设计适合自身特点的评价体系和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分析评价内部控制缺陷,并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做好与风险管理有机结合。要统筹规划,着力做好市属企业与权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同步优化和实施工作。市属企业每年3月31日前应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抄送派驻企业监事会。市国资委将定期选取企业针对关键业务流程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专项检查。
五、严格关键风险点和事项的财务管理。市属企业要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重点加强以下关键风险点和事项的财务管理。
1、资金调度控制管理。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要严格实行资金预算管理,大额资金支出应纳入年度预算。支付、调度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按授权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要严格银行账户管理,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和销户都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要指定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按规定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严格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2、应收款项和商业票据管理。要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建立应收账款清收核查制度,落实收账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商业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商业票据的受理范围,规范票据受理、保管、转让、贴现、兑付等各环节管理流程,严格审查商业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票据欺诈和舞弊。
3、收入管理。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入确认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合并范围,不得跨期确认收入,对无交易实质的“空转”贸易以及变相融资行为不得按照贸易业务确认收入。对一切收入都要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要建立从源头上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4、工程项目管理。要全面梳理工程项目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强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控,防范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
5、对外担保及高风险业务管理。企业要按《泰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泰国资[2010]9号)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份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市国资委将对市属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从事委托理财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涉及高风险业务的企业,应确定专门机构,专职负责各项高风险业务的监管和监控,通过内部审计等方式对高风险业务建立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
6、资产处置管理。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后,保证资产处置涉及的收入和费用及时入账,资金及时回收。
六、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要建立重要财务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制度,推行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制,明确并统一市属企业和权属企业的出纳、稽核、资金核算等财务岗位定期轮换制度。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年。要支持财务人员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财务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
七、全面落实财务监督管理责任。企业负责人对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负责人具体组织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应及时修订完善各类审计和检查反映的制度方面的漏洞和缺陷。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对存在问题的财务事项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财务负责人有责任向董事会和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会计工作人员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以及重大财务决策失误的,按照《会计法》、《公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生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工作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泰安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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