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形象识别系统和标示牌使用规定
本站    2018/8/21 11:23:55    3612   

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形象识别系统和标示牌使用规定


为统一对外宣传形象,提高“泰山燃气,让您满意”服务品牌的社会认同感和满意度,同时把贯彻落实“泰山燃气”品牌形象、服务理念成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现就正确使用形象识别系统和佩戴标示牌规定如下。

第一条 形象识别系统和标示牌

形象识别系统是指集团公司LOGO和“石敢当”卡通形象(正确使用方式见附件1),标示牌是指集团公司统一制作的LOGO胸牌。

第二条 规范使用形象识别系统

各单位在对外宣传工作中,按照形象识别系统要求,正确展示集团公司LOGO,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宣传册、名片、工装、办公场所形象墙、工作证、标志性建筑、围挡设施、信签纸、桌签、宣传条幅、形象片、展板、旗帜、一次性纸杯、办公电脑操作桌面、PPT模板、施工和各类会议和活动现场等方面,各单位已形成自有企业LOGO的,可配合集团公司形象识别系统一并使用,但必须确保集团公司形象识别系统作为第一使用对象。

第三条 规范佩戴标示牌

工作期间佩戴标示牌是识别员工身份的一种方式,也是集中体现员工企业主人翁意识的一种自觉体现,“泰山燃气”标示牌等同于员工工作证,各级员工在岗、对外公务活动、、内外部会议、上门服务期间,必须规范佩戴,标示牌统一佩戴在员工左胸上侧居中位置。

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要带头佩戴正确佩戴标示牌,不断增强全体员工以“泰山燃气”为家、“泰山燃气”为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标示牌按照各单位在岗人数发放,全体员工要妥善保管并及时佩戴,谨防遗忘和丢失。

第四条 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每月或一季度对各单位使用形象识别系统、“石敢当”卡通形象和佩戴标示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发现一起未正确使用形象识别系统和任意一员工未佩戴标示牌行为,在系统内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名员工年度评先树优资格。每次检查发现一个部门三名以上员工未佩戴标示牌或连续三次检查均发现同一部门员工有未佩戴标示牌现象,取消该部门或单位年度综合荣誉评选资格,并责成部门和单位对未佩戴标示牌员工进行处罚。

每年年初,集团公司统计各单位标示牌持有情况,对非主观因素丢失的,统一补发,领取单位按照数量承担制作费用。各部门丢失数量超过第一次发放总数10%以上的,除按照2倍加收制作费用外,给予部门或单位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综合荣誉评先树优资格。

第五条 使用范围

集团公司形象识别系统使用范围为控股以上子公司。

标示牌使用范围为控股以上子公司全体在岗员工,集团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管理人员。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他山之石   |   业务办理   |   政务公开   |   泰山燃气文化   |   安全管理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00-2016  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鲁ICP备16008730号
技术支持:泰安开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