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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滞纳金与违约金的区分
本站    2018/12/25 9:54:12    3666   



浅谈滞纳金与违约金的区分

                                               
在社会经济交往中,还是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法律人士,经常将滞纳金与违约金混为一谈,那么如何正确认识和使用这“两金”呢?

一、何谓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通过制裁违约行为的手段,来达到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约定的数额不应过高或过低,否则极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4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在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约定的数额原则上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30%,否则会被认定为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何谓滞纳金?

提到“滞纳金”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滞纳金”顾名思义就是对逾期不还款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类似你不到期没有还款的话,就要按比例支付一定的钱款。这种误解使得“滞纳金”在民商事活动中被错用、混用的现象十分普遍,甚至有些有法律知识的人也未注意过此问题。被误解的“滞纳金”以讹传讹,现在已经传到了一定程度,产生了一种错误的假象,那就是人们普遍认为这就是“滞纳金”的定义。大家习以为常的在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中都有要求逾期支付“滞纳金”。

实际上,滞纳金主要作为税收、行政部门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具体以下三个特点:(1)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2)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3)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其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或者经济法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造成上述两金混用,其实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金融机构长期在信用卡业务中使用滞纳金条款作为惩罚性处罚,但随着国家对滞纳金的使用越来越规范化,自在2017年1月1日,央行正式实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可以看出滞纳金已经不再适用于民事平等主体间。

综上所述,滞纳金与违约金是有本质的区别,滞纳金是民事主体逾期履行国家行政义务而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而违约金是平等主体之间因逾期履行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滞纳金应当逐渐退出民事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的“滞纳金”条款,应当按照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相关约定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受民事法律调整,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实际中,继续滥用或者混用滞纳金条款,可能不被支持,造成的相应损失将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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