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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的法律风险
本站    2024/5/4 15:00:41    600   
作者:刘金平
燃气运行管网是城市的生命线之一,是城市重要的市政设施,承担着安全、稳定、持续输送燃气到千家万户的任务,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近些年,燃气运行管网屡遭第三方施工破坏(损毁),导致燃气事故的发生。第三方施工破坏(损毁)燃气运行管网是燃气事故多发的主要因素之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盲目施工,赶工期、追求经济利益,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燃气事故屡屡发生。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破坏(损毁)燃气运行管网,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预防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损毁)燃气运行管网,对城燃企业来说,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安全工作,也是一项很头痛的工作。第三方施工破坏(损毁)燃气设施具有突发性,防不胜防。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和最小控制范围内施工,必须提前与城燃企业取得联系,告知城燃企业施工时间和施工范围,与城燃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和应急预案,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探明燃气管道管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方可施工。未与城燃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和会同城燃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不能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城燃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和保护方案后,在施工期间,就要落地实施,就要对燃气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把保护燃气设施工作贯彻到施工全过程各个环节,防止在施工过程中破坏(损毁)燃气运行管网。否则,极易导致破坏(损毁)燃气运行管网,发生燃气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刑事责任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是预防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的有效手段和措施之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城燃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是预防、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的有效手段之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城燃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城燃企业就要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交底,指明燃气管网具体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识,进行现场监护及跟踪施工进度,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未与城燃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和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盲目施工,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管重罚,导致发生燃气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方施工破坏(损毁)燃气设施导致燃气事故频频发生,地方省市政府相应制定出台相关规定,规范第三方施工单位的行为,严厉打击第三方施工破坏(损毁)燃气设施。《海南省关于强化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整治措施的通知》、河北省《关于切实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贵州省《关于严厉打击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违法违规的通告》、济南市《关于全面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海南省关于强化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整治措施的通知》,明确规定城燃企业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未提供准确的燃气管道线路设施图导致发生施工挖破燃气管道事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计入履约诚信不良行为记录从此可看出,城燃企业指定燃气管道位置不准确,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尤其河北省《关于切实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制定统一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和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应急抢险预案、涉气第三方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岗位风险告知卡、燃气管道交底记录及施工注意事项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对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负主体责任,划分责任主体。
济南市《关于全面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最近,从政府通告的第三方破坏(损毁)燃气设施典型案例来看,政府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对第三方施工单位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和会同城燃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擅自施工、盲目施工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2023年3月8日,厦门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翔安区金海街道浦原社区明发半岛祥湾B区实施正本清源改造施工,未按保护协议提前通知燃气公司擅自在管道保护范围内使用机械施工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遇高温等因素引发着火,导致周边商家多处门店着火,直接财产损失统计85000元,影响较大。由于该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对厦门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2月23日,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狮市祥芝镇狮祥二路施工,在未做燃气管道咨询、未探明燃气管线位置、未制定保护方案且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野蛮开挖,造成燃气中压管道破损,导致燃气泄漏,影响燃气安全。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对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从《蓟州杨津庄金江瑞泰公司“8·22”一般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可以看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会同城燃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擅自施工、野蛮施工,破坏(损毁)燃气管道导致的严重后果。2023年8月22日16时24分,位于蓟州区杨津庄镇杨津庄村的瑞顺口腔诊所发生爆燃事故,造成17人受伤,其中重伤9人。截至11月10日,统计完成直接经济损失559.45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金江瑞泰公司雇佣的施工队进行钻孔作业时,水平定向钻机钻头将中燃宏凯公司PEDN90中压天然气管道钻破,导致天然气大量泄漏,泄漏的天然气经过污水井、排污管道扩散至瑞顺口腔诊所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不明点火源发生爆燃,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作为建设单位,一是在已知施工范围有地下燃气管线的情况下,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野蛮施工。二是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是未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擅自组织埋设管道施工
同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都受到法律的制裁金江瑞泰公司总经理等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人员被公安机关批准逮捕。
纵观以上三个典型案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均未与城燃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和会同城燃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盲目施工,野蛮施工,破坏(损毁)燃气设施,导致发生燃气事故,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均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责任。毋庸置疑,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震慑,从快从重处置未与城燃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和会同城燃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是有效预防、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损毁)燃气设施有效手段和重要手段。
城燃企业加强监护和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城燃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和会同城燃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落地实施,政府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三方共同联动,各尽其责,才能有效预防、遏制第三方破坏(损毁)燃气设施,构建安全、良好的用气氛围。
参考资料: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城镇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3《蓟州杨津庄金江瑞泰公司“8·22”一般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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