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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 (鲁价格一发〔2018〕73号)
本站    2018/6/26 14:53:50    8269   

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

SDPR-2018-0460024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

鲁价格一发〔2018〕73号

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加快建立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省为天然气纯消费大省,随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和清洁能源推广进程加快,我省天然气需求增长较快,供需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供给端结构性、时段性、区域性矛盾突出,上游企业气价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明显加快。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制度,对及时疏导城镇燃气企业购销价格矛盾,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城镇燃气供应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近年来,部分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居民或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多数市、县尚未建立价格联动有关制度,且已出台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的市县在制度设计上尚需完善。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形成机制,更好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十分必要。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为依托,以保障城镇天然气供应平稳为目标,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能源有效利用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各市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天然气市场发育程度、燃气消费用户承受能力,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原则,可按城镇用气分类同时或分别实行联动,也可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或用气大户率先实行价格联动,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三、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价格联动的范围为省内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城镇销售价格。

(二)联动方法

1.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天然气省内城市门站价格由省界门站(或交易中心拍卖价格加国家长输管道运输价格)价格加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构成。城市门站价格与省界门站价格按同向等额联动。

2.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部分市县还要加支线管道运输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城镇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按以下方式联动:

城镇管道天然气区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可分别制定联动办法。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陆上管道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联动,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办法由各市、县按照定价权限分别制定,并按程序经价格听证后实施;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城市门站价格。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按省界门站价格(上游实际采购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幅度等额适时联动。

2.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按照各市县经听证后的联动办法适时联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各市制定联动办法时,要从严制定联动条件、周期和幅度,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

3.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一下周期累计计算。

(四)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的确定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按照政策和城市居民用气联动办法确定的价格联动幅度或比例确定。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城市门站价是指各市城镇燃气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包括气化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气量按各地市天然气采购量确定;购销差率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最高不超过5%。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非居民配气价格。

四、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和用气企业切身利益,关系下游燃气企业平稳运行。各市要加快工作步伐,结合配气价格规则的制定适时建立起上下游价格联动制度。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工作指导,确保价格联动机制全面平稳实施。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用气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联动范围、联动方法、启动条件和联动周期等,尽快制定实行价格联动制度的实施方案,妥善处理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三)做好价格论证和听证。凡未建立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的市,在制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的时机、方法、启动条件及联动价格的测算等主要指标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听证后实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省天然气资源现状、市场供需形势以及实行价格联动制度的重要意义。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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