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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站    2016/6/11 15:56:23    3521   


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公司,机关各部室: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6年611

泰山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规定实施办法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三重一大”规定,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现就“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事项范围

(一)重要事项

1、集团公司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2、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3、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管理事项。

4、党的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5、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6、社会收费政策减免等承诺事项。

7、涉及集团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对集团公司中层干部以及直属单位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2、后备干部的推选及管理。

3、对干部职工的奖励、惩处意见以及上级表彰荣誉候选人的推荐。

4、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投资计划、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的实事工程项目。

2、应当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报告的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3、重要物资设备购置实行招投标管理。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2、需经集体研究同意的,较大额度的非经营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和紧急情况外,都应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党委扩大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市纪委派驻组参与决策全过程。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充分征求意见。集体决策前,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认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面广、与职工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二)适当进行酝酿。集体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对于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较大范围选拔和调整干部要先定原则,根据原则确定人选。

(三)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局有关会议研究的议题,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集体决策

1、保证参会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班子成员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形成会议记录。研究决定的事项,应由综合办公室形成会议记录。

(五)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团公司有关会议决策后,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做出决策的会议重新研究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集团公司有关会议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集团公司有关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董事长汇报。纪检工作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二)集团公司领导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科室严格执行,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各科室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情况,作为年终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于应当集体讨论决策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对于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对于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造成损失或未向组织提供真实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未及时报告或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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